公告日期:2024-05-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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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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