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1、
3、5 号 1 幢 201-211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2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933,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