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1
公告编号:2022-029
证券代码:833772 证券简称:天蓝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荣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文良、徐碧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建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骏啸,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邹一娇,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琨、孟慧娟、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2-029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通过招投标,签订《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 2×135MW
机组烟气脱硫脱销特许经营(BOT)项目商务合同》。2018 年 4 月 2 日,案涉项
目主机组关停,商务合同约定的脱硫资产回购条件成就,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及补偿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回购款 59661874.98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59661874.98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20)浙 01 民初 2950 号民事判决书:
一、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和补偿损失费 59661874.98 元;
二、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回购款和补偿损失费59661874.98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上浮 50%,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 年 1 月 18 日,被告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5 月 3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并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作出(2022)浙民终 25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公告编号:2022-029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2022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 执 1193 号执
行款 66165104.47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胜诉将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胜诉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 执 1193 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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