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05
证券代码:833782 证券简称:天锐医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燕伦、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梅状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雯婷、广西李登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卢月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锐公司”、“天锐医药”)、上诉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月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
院( 2019)桂 0305 民初 83 号民事判决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 03 民终
2619 号民事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得到支持,广西高检向广西高院抗诉成功,广西高院将本案发回桂林中院再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二审法院认定“金源公司在法院查封后仍在桂林金源软件研发基地研发楼的办公室内办公”,进而认定申请人未“合法占有”查封的四宗不动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源公司”)与申请人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第六点交付明确约定:“甲方(金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将土地、房屋交付给乙方(申请人)使用。乙方同意甲方免费使用约为 20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乙方提供的场地位于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铁山工业园紫杉路 8 号金源软件产业园内,使用场地需调整时,甲
方应配合乙方工作,但场地仅限于金源软件产业园内。)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签订该合同后,申请人与金源公司均按双方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被申请人移交了涉案的不动产,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过户手续的材料申请过户,同时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涉案房屋:
1.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协议》当日申请人支付 350 万
元后,至 2017 年 9 月 8 日,共支付 18213608.05 元。截止 2019 年 1 月 4 日,申
请人全部支付房款 2050 万元;
2.2017 年 5 月 9 日,申请人开始接管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于次月
发放物业管理人工资;
3.2017 年 6 月 26 日,申请人与金源公司进行了各种文件、证件、文档等
资料的移交;
4.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共计606785.84元;
5.2017 年 8 月 10 日,申请人与金源公司双方到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涉案不动产产权和交易状况确认;
6.2017 年 8 月 30 日,因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需要,申请人委托桂林市国
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就涉案不动产进行测量,并取得了相应的测量报告;
7.2017 年 9 月 5 日,申请人与金源公司双方到桂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8.查封的房产证号第 30441191 号及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5)第 600009
号房屋,即“综合服务楼”,建筑面积共计 1629.39 平方米,共三层,一直由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从 2015 年开始一直将该房屋的第一层作为的公司和园区的食堂使用,供应公司职工、园区人员进餐外;第二、第三层出租给广西捷锐网球俱乐部、桂林赢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赁方的租金;
9.依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申请人安排金源公司免费使用房产证号为:第 30441192 号及土地证号为:桂市国用(2015)第 600010 号房屋(即“研发楼”),建筑面积共 7013.36 平方米,共七层。
除了第二、三层部分房屋(使用面积 2000 平方米)免费出租给金源公司
使用外,其他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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