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3782 证券简称:天锐医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
事会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其中包含《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全 国 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 (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
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记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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