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33801 证券简称:金信瑞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五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
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
员表决通过。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九)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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