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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6 15:31:43 股吧网页版
金信瑞通: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2024]海华非字第 0187 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
新站工人文化宫 12 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海华非字第 0187 号

致:姚晓辉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并根据收购人与本所签订的《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本次收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说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被收购人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被收购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有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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