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3832 证券简称:追日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表决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如登录精选
层,则需披露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月内披露半年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
“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
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2个转让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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