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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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74号
致: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4年11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15:00在贵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15:00至2024年11月27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5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447,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447,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0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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