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8
公告编号:2023-046
证券代码:833858 证券简称:信中利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陈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信中利恒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汪超涌及其相关主体。
深圳信中利恒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公告编号:2023-046
代表人:汪超涌,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3、其他相关主体:天津信中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出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国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翔”)、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中利”)与深圳信中利恒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信中利”)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其他被告亦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由深圳信中利承接北京信中利在《借款合同》项下对广东国翔的债务,北京信中利作为深圳信中利承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广东国翔作为转让方,原告作为受让方,与债务人深圳信中利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广东国翔将其对深圳信中利享有的 8709 万元债务装让给原告。(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深圳信中利向原告偿还《债权转让协议》剩余借款本金 5109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19759931.38 元;
2.判令其他被告就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确认原告就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对其他主体的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的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件已出具一审判决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3-046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已出具,公司不排除通过和解方式或上诉方式解决本次诉讼问题,对公司财务无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已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公司将积极应对二审相关事宜,争取降低债务数额。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 0106 民初 4022 号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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