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10
公告编号:2023-005
证券代码:833859 证券简称:国能新材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示范文
公告编号:2023-005
本)的基础上签订《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研发总部基地工业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被告将“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研发总部基地工业”(以下简称“涉案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实施,工程地点位于珠海大道北侧、广南路西侧、南屏科技工业园 D14 地块,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 22501.48 ㎡,结构形式为框架、钢构,总承包范围包括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其中桩基础不含管桩)、基坑支护工程、土建工程等等。协议书还约定: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总承包方式,乙方(即原告)按甲方(即被告)提供的《施工图》和《材料控制清单》核算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一次性包死:含税合同总价暂定 32880000 元人民币,本工程结算价款=合同总价+部分主材信息价调整+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增减费用+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奖励金-违约金;双方约定附表《部分主材信息价调整清单表》中的钢筋、混凝土主材,以珠海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8 年第 7 期信息价(含税价)作为基准价,按每月发送的实际工程量的次月公布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按实调整;管桩由甲方自行购买卸货到工地,甲方有权将管桩安装分包给其他施工主体施工;由于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已经导致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变更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结算方式为:无预付款,次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乙方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 90%,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对账确认,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工程量总价的 97%;工程结算总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总额的 100%;甲方向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延付一个月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延付一个月至两个月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贷款利率 2 倍计算利息,延付超过二个月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直接经济损失;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用等一切费用)按法院判决书承担。
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进场施工,在协议书履行
过程中,被告将管桩工程施工委托第三方实施。由于被告自行发包施工的管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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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大量偏差,原告为甲方补桩、涉案工程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严重不符造成基础工程量大幅增加、新冠疫情、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涉案工程于 2020
年 12 月底完工,2021 年 2 月 5 日被告实际使用涉案工程,2021 年 6 月 25 日涉
案工程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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