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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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
长葛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
45,00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8.51%。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制度>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7、审议《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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