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3)浙
0591 执 148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湖州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湖州赛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6 月 9 日,赛源公司与灵汇公司、王必松以及案外
人周少华、杭州灵汇齐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赛源公司以可转股债权并参与定增的方式向灵汇公司进行投资事宜签订《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投资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的前提下赛源公司以可转股债权并参与定增的方式向灵汇公司进行投资,投资分两笔进行,每笔
15000000 元。两笔可转股债权的到期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年利率
8%(单利)计息。”“约定如发生以下任一事件:(2)目标公司在湖州的项目
公司 2021 年度开票收入未达到 100000000 元或入库税收未达到 3000000 元
(以审计报告和湖州当地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证明为准);(3)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协商一致的其他事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年利率 8%(单利)的利息计算方式归还可转股债权的本息至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利息分别为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补充协议约定:“当以下条件满足或被投资人豁免时,投资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账户支付第二笔投资款 15000000 元,公司在收到投资价款后立即将相关收据交予投资人。” “目标公司完成总部搬迁至湖州南太湖新区(以工商变更为准,最晚在投资人支付第一笔投资款起六个月内)。”“针对可转股债权,如发生
以下事件:..(. 2)目 标 公 司 在 湖 州 的 项 目 公 司 2021 年 度 开 票 收
入 未 达 到 100000000 元或入库税收未达到 3000000 元(以审计报告和湖州
当地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证明为准);(3)目标公司总部未在交割日后六个月内搬迁至湖州南太湖新区(以工商变更为准);.....(7)目标公司未按照本补充协议下第 9.4、9.5 条约定完成相关事项。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触
发上述条款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年利率 8%(单利)的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自各笔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一年按 365 日计算)归还可转股债权本息。若逾期支付,公司还需按照未偿数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补充协议第 9.3 约定:“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中任一方或多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 9.4 约定:“公司在收到投资人第一笔投资款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抵押合同》,将湖州项目公司现有的以及在签署《抵押合同》前拥有的土地产权抵押给投资人。若公司未实现上述事项,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带偿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所有投资款。”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均约定就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提交投资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2021 年 7 月 1 日,赛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向灵汇公司支付
了第一笔投资款 15000000 元。但灵汇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总部搬迁至湖州南太湖新区,亦未在收到第一笔投资款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赛源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将湖州项目公司(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以及在签署《抵押合同》前拥有的土地产权抵押给赛源公司,且该项目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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