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5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
浙 0102 民诉前调 410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单国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公告编号:2024-01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3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一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33000000 元贷
款合同,并用被告二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青山湖街道泉口村【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 0005974 号】,青山湖街道泉口村无门牌
12(1 幢整幢)、(2 幢整幢)、(3 幢整幢)【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 0005975 号】,
青山湖街道科技城【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 0005976 号】不动产为被告一在
2023 年 3 月 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原告与被告三王必松、被告四周少华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
告三王必松、被告四周少华为被告一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3 月 3 日
至 2028 年 3 月 3 日期间所签署合同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3 年 3 月 7
日,原告向被告一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33000000 元。被告一灵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未足额按期支付约定利息。原告经多次
催讨未果,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向被告寄送了《宣布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宣布
公告编号:2024-014
该笔借款提前到期,该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送达,贷款已提前到期。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3000000 元、利息 56
9583. 33 元、复利 3299. 48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02 月 01 日、此后至实际履行
完毕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 5%的标准计算。
二、判令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66000 元。
三、判令被告王必松、周少华对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额 34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青山
湖街道泉口村【浙( 2 022 )临安区不动产权第 0005974 号】,青山湖街道泉口村无
门牌 12(1 幢整幢)、(2 幢整幢)、(3 幢整幢)【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 0005975
号】,青山湖街道科技城【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 0005976 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最高额 3443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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