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
浙 0102 民诉前调 492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清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公告编号:2024-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孙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0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
15000000 元贷款合同,并约定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优
盟商业中心 2 号楼 1501-1504 室房产【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235043 号】
不动产为原告对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期间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王必
松、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王必松、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期间所签署合同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3 年 10 月 27 日,原告向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15000000 元。因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足额按期支付约定利息。
公告编号:2024-015
原告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5,000,000.00元,
逾期利息 85,804.34 元,罚息 270.83 元,复利 329.12 元 ( 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此后以未付本息之和 15,085,804.34 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
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2.判令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
律师费 4000 元。以上第 1 项和第 2 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 15090404. 29 元。
3.判令被告王必松、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优盟商业中心 2 号楼 1501-
1504 室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 点 30 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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