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2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
苏 1204 民初 1955 号》、《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泰州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编号:2024-016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泰州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州三水")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通过股
份转让成为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灵汇公司")股东,持有灵汇公司
8.8708%股份,股权转让款为 3700 元;2020 年 5 月 20 日,原告泰州三水与被告
王必松签订《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一份,约定:王必松承诺原告泰州三水在灵汇公司的年投资收益金额不低于 6%(3700 万+原告对灵汇公司的其他投资款),如有不足,王必松以现金形式向原告予以补足。协议签订后,灵汇公司一直未向原告进行过利润分配,王必松合计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补足款 466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如灵汇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即王必松)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或灵汇公司扣非后净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给原告的金额未达到前述利润保障比例且王必松未能按期予以补足的,原告可要求王必松回购其持有的灵汇公司全部股份,股份回购价格按“年投资回报率 6%计算的投资本金收益之和(减去灵汇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的税后股利和已经做出的补偿金额)”与“回购时原告股份对应的灵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两者中较高者确定。王必松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被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浙 0591 执 1480 号限制消费令。被
告王必松无法履行原告泰州三水在灵汇公司年投资收益不足的补足义务。原告泰州三水要求被告王必松对其所持有的灵汇公司全部股份予以回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王必松立即以投资本金 3700 万元加计 6%的年投资回报率(自 2020
年 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止计4085
公告编号:2024-016
万元)回购原告持有的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8708%股份;
2、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 点法院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协商和解方案。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苏 1204 民初 1955 号》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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