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
0591 民诉前调 544 号》、《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先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公告编号:2024-01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孙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JFL23C01S023050-01《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自有耐火风管生产成套设备一台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价款并取得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又签订了编号为JFL23C01L023050-0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偿还租金 24 期共计 3232000 元。
公告编号:2024-017
2023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王必松、被告周少华、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12 月第 5 期租金还款逾期未履约,经原告多次催告,
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履行其支付义务,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租金 2572000
元、名义货价 100 元、未收逾期利息 912 元(该逾期利息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8
日),共计人民币 2573012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 14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
之四的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必松、被告周少华、被告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 JFL23C01L023050-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耐火风管生产成套设备一台(型号:YB2-180L-4,出厂编号为:NS11253017)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4 年 4 月 15 日 14:00 法院诉前调解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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