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生产经营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是
2 生产经营 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 是
戒对象
3 公司治理 公司违规对外签署担保函 否
4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5 信息披露 预计无法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生产经营情况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拖欠大部分员工工资。
2、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必松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3、公司违规对外签署担保函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必松与公司股东泰州三水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三水”)签署了《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约定:泰州三水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取得灵汇股份 5,036,3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8078%,股份转让款为 3700 万元。实际控制人王必松承诺泰州三水在灵汇股份的年投资收益金额不低于 6%,如有不足,王必松以现金形式向泰州三水予以补足。协议同时约定了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条款。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3)。
2024 年 2 月 6 日,灵汇股份向泰州三水出具了《担保函》,担保函主要内容
为:公司自愿为实际控制人王必松在《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项下对泰州三水负有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相关义务事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函事项,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担保。
泰州三水已将灵汇股份、王必松提起诉讼,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4、预计无法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灵汇股份原定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尚未签署审
计业务约定书,尚未进行现场审计,公司预计无法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1、若公司无法在未来一段期间有效改善经营业绩,则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2、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被停牌。若公司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补充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年报披
露进展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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