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收到《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 0591
民诉前调 61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仁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公告编号:2024-02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孙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23 年 03 月 16 日与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总
协议包含《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编号:2023020009-0001;以下合称"合同"),约定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由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租赁标的卖给原告,原告再行出租于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优纬新
公告编号:2024-025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 24 个月。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周少华、王必松为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之日,原告获得租赁标的所有权,并依约完成购买价款的支付。租赁标的始终由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占有并使用。
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23 日第九期出现未按时足额
支付租金及迟延履行金,经原告多次催告,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仍未能履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及第八项的约定,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构成重大违约。
原告可以解除(编号为:2023020009-0001《融资租赁合同》),并宣布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迟延履行金、没收保证金及其他为维护原告权益的一切费用。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周少华、王必松与原告签订保证书为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判令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2166000.00
元及迟延履行金¥1042.80 元(暂算至 2024 年 1 月 3 日,实际以剩余未付租金总
额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返还为止,详见附件一《租金支付明细》。暂计总额:¥2167042.80 元;
2. 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保证金人民币¥175000.00 元;
3.判令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城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周少华、王必松就以上诉请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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