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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15:32:20 股吧网页版
灵汇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9


公告编号:2024-035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17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11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王必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1、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报;2、违规对外担保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35

(一)违法违规事实:

1、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灵汇股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
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2020 年 5 月 20 日,灵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必松与泰州三
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三水)签订了《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约定泰州三水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取得灵汇股份5,036,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8078%,股份转让款为 3,700 万元。王必松承诺泰州三水在灵汇股份的年投资收益金额不低于 6%,如有不足,王必松
以现金形式向泰州三水予以补足。2024 年 2 月 6 日,灵汇股份向泰州三水出
具《担保函》,其自愿为王必松在《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项下对泰州三水负有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相关义务事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上述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对外担保违规。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灵汇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报,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灵汇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且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灵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王必松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前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灵汇股份、王必松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编号:2024-035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已停滞状态。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纪律处分未涉及到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后,高度重视纪律处分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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