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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22:22:42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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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09 号
关于给予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祥园路 30 号 12 幢 9 楼。
王必松,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灵汇股份) 存
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报- 2 -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灵汇股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 违规对外担保
2020 年 5 月 20 日, 灵汇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必松
与泰州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州三水) 签订了《业
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 , 约定泰州三水通过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取得灵汇股份 5,036,300 股股份, 占
公司总股本的 8.8078%, 股份转让款为 3,700 万元。 王必松承诺
泰州三水在灵汇股份的年投资收益金额不低于 6%, 如有不足,
王必松以现金形式向泰州三水予以补足。 2024 年 2 月 6 日, 灵
汇股份向泰州三水出具《担保函》 , 其自愿为王必松在《业绩
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 项下对泰州三水负有的全部义务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为相关义务事项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 3 年。
上述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以及信
息披露义务, 构成对外担保违规。
灵汇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报,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 )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灵
汇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且未履行审议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3 -
牌公司治理规则》 (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灵汇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信息
披露负责人王必松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
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前述
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灵汇股份、 王必松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灵汇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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