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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0 15:32:19 股吧网页版
灵汇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公告编号:2024-038

证券代码:833864 证券简称:灵汇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王必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规对外担保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38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0 年 5 月 20 日,灵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必松与泰州三水投
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三水)签订了《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约定泰州三水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取得灵汇股份5,036,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8078%,股份转让款为 3,700 万元。王必松承诺泰州三水在灵汇股份的年投资收益金额不低于 6%,如有不足,王必松以现金形式向泰州三水予以补足。此外,还约定了王必松回购泰州三水所持公司
股份的相关条款。2024 年 2 月 6 日,灵汇股份向泰州三水出具《担保函》,为
王必松在《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项下对泰州三水负有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王必松无法履行相关义务,泰州三水提起诉讼,2024 年 5
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王必松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前
向泰州三水支付股权转让款 3.700 万元及其投资回报款(以 3,700 万元本金为基
数,按年利率 6%计算,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灵汇股份对
王必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必松未按期履行前述债务,按前述协议计
算,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灵汇股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为 4.168.9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05%。前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王必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必松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38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已停滞状态。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纪律处分未涉及到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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