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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3 15:39:59 股吧网页版
凯盛家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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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2)第 05056 号
致: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所述,在江苏
省海门市人民西路 858 号五号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了视频方式参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瑞鹏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海门市
人民西路 858 号五号楼三楼会议室举行,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6 名,代表股份 57,306,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95.6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述部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资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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