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46 号
致: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发布了《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王辉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30,779,13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7.52%。除
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贵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以下九项议案:
(一)《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9 年度报告》;
(四)《2019 年度报告摘要》;
(五)《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七)《关于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八)《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向中国银行大成支行申请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十五)《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办法》;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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