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13 号
关于对聚芯芯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聚芯芯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聚
芯),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 143 号。
李萧,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聚芯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8 月,公司收到《关于聚芯芯片科技(常州)股
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2】
第 206 号),问询函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前回复。
截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挂牌公司未回复上述问询函。
ST 聚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萧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聚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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