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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0 16:02:0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0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7 号

关于对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玉龙路圣莫丽斯 A22A。

陈宏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吴潇,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英时代、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菁英时代将公司资金通过
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宏超控制的企业深圳菁英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其受让拟退出投资者所持股份。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78,984,5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80%,前述占用资金已于 2023 年 4 月归还完毕。

菁英时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宏超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审批、授权,且资金最终流入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吴潇对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授权,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

菁英时代、陈宏超及吴潇提出申辩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自筹资金受让投资者股份的过程中,由于受让
金额巨大,无法及时筹足资金,因此使用了公司资金作为临时调剂。事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规划归还资金,并已于 2023 年 4 月返还全部资金,已积极整改,且主动进行了披露。因此申请减轻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

我司认为,鉴于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并非用于个人占有,主要系用于受让股东退出的股份,且目前资金已经归还,并在我司发现之前主动进行了报告,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减轻处理的情形,对其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挂牌公司菁英时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宏超,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吴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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