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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8 15:59:51 股吧网页版
琪瑜光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海琪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通知》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 1920 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阮明华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阮明华主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93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9.5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

2.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93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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