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9
证券代码:833907 证券简称:倍智人才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会议决议。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份总额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属于本章程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三
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