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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7:11:25 股吧网页版
文胜生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文胜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TIANHELAW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059 号
致: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胜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成龙
律师、夏丽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
午召开的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文胜生物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文胜生物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4月26日,文胜生物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年 5 月 17 日上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文胜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名,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合计持有股份44,755,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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