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7
证券代码:833937 证券简称:嘉诚信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 年 7 月 17 日,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投
辰星”或“甲方”)与海通(吉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投辰星拟以人民币 14.02 元/股购买海通(吉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713,265 股股份,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 9,999,975.30 元。
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景秋、洪梅及其他核心经营管理人员
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钰(以下统称“乙方”)与新投辰星签署《关于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受让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合同概况
(一)估值调整与补偿措施
1、乙方对甲方做出业绩承诺:
1.1 公司 2022 年至 2023 年两年经审计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1.2 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三年累积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1.65 亿元。
2、若公司未达到 1 条中任意一条的业绩承诺,乙方即对甲方负有现金补偿义务,即以现金方式按第 4 条的计算公式确认的补偿款项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3、甲方应于 2023 年度以及 2024 年度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60 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规则与投资协议相同。若公司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则视为违反当年业绩承诺,当年净利润计为 0。
4、现金补偿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Y=M ×(1 – E’÷ E)
– Y =乙方对甲方支付的现金补偿价款
– M =甲方本次投资总额-已经获得的现金分红-已获得的现金补偿
– E’=实际经审计的相关净利润情况
– E =1.1 条承诺相关净利润情况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根据第 3 条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60 日内向甲方银行
账户付清全部补偿款项。
(二)股份回购
1、甲方取得公司股份后,若下述任一情形发生,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以现金方式回购甲方当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1)公司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完成上市公开发行之目标(若公司已
向上市主管机构申报材料,该期限顺延至该上市申请得到最终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未合格上市/撤回材料/上市被否/中止上市/终止上市;
(2)乙方延迟履行现金补偿义务或股份补偿义务已超过 60 日;
(3)乙方和公司任一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大额负债(非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违规对外担保、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情形;
(4)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或知识产权等)因行使抵押权或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公司持有,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5)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出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
(7)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申办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外籍身份,或滞留境外超过 6 个月的;
(8)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在安全生产、环保、税收、土地、劳动用工、海关、工商等方面受到重大处罚情况,或未能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上市核查而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9)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发现从事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或有其他对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重大不利影响标准: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举借大额高息债务等)的情形;
(10)投资后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低于 5%或年度净利润出现 80%以上的下滑;
(11)投资后任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专项或年度审计报告;
(12)投资后公司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除由于公司上市所需);
(13)公司决定中止(除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限制或禁入;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资料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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