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833937 证券简称:嘉诚信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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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
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除第七条外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股权等)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股权等)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条款。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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