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833937 证券简称:嘉诚信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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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如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案应与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若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所禁止流通或存在权利受限情形的,公司应拒绝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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