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4
公告编号:2024-011
证券代码:833939 证券简称:御康医疗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母公司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月 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子公司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御康医院)收
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同日作出的(2023)沪 7101 民初 565 号民事判决书。
2024 年 4 月 19 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同日作出的(2024)沪 7101 执 158
号执行裁定书。目前,法院已经冻结御康医院一个银行账户,尚未查封房产,尚未行使股权质押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御申医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英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11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金丝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启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上海御申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申公司)与被告上海金丝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康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御申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丝猴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450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450 万元为基数,自 2009 年 8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御康公司对被告金丝猴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御康公司向原告支付 5,850,760.91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5,850,760.9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理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作出(2021)沪 03 破
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 11 月 18日作出决定书,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郭英齐为管理人负责人。2022 年6 月 1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该案唯一债权人上海瑞教实业有
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 649 万元,劣后债权 524,716.50 元。原告设立于 2009 年 6
月 29 日,注册资本 450 万元。管理人调查发现,原告注册资本已由金丝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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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完成实缴,但 2009 年 7 月 28 日、同年 7 月 30 日、同年 8
月 3 日,前述 450 万元注册资本金均被转入金丝猴公司账户。管理人认为,金丝猴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御康公司作为受让人,应当知道金丝猴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在调查相关银行流水时还发现,原告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期间,累计向御康公司转移款项达 5,850,760.91
元,均无任何备注或说明,管理人认为相应转款行为系恶意逃避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并要求其返还本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沪 7101 执 15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
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御康医院有限公司、上海金丝猴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7,606,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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