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3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口头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或副本与原件或正本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8日在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外王村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尹岳富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签名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总数14,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8%。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预计2019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 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9《. 监事会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0.《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尹岳富、陈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