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12
证券代码:833941 证券简称:伊悦尼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其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小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瑜亮、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岳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岳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12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浙江其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与公司子公司浙江金驹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约定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 日前和 10 日前分别
交付一套和两套设备,后承诺于 21 日前交付约定的三套设备,浙江其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其未收到相关设备,遂于 5 月 25 日行使解除合同权利,要求公司子公司承担货款返还、定金赔偿及相关损失 672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要求公司子公司承担货款返还、定金赔偿及相关损失 672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案件进展情况:
浙江金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和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作出的
民事裁定是,裁定结果如下:
对浙江金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在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01000159015757 和 201000152222110,在台州银行的账户 530179204000015,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账 户 1207021119200572260 , 在 交 通 银 行 的 账 户
495495182018010057476 以及所有的股份 600 万元实施了查封。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积极与公司律师及对方沟通相关事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12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毁损,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浙江其承自动化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裁定书》
2、《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
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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