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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24 18:41:07 股吧网页版
伊悦尼: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24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3941 证券简称:伊悦尼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伊悦尼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7265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内容

伊悦尼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相比 2018 年度下降 37.45%,2019 年发生净
亏损 7,929,982.34 元,公司已连续 3 年以上出现亏损;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为-636,357.96 元;2020 年 6 月 8 日,因买卖合同纠纷伊悦尼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金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和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且资产负债表日后该子公司存在贷款逾期情形。虽然伊悦尼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公司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伊悦尼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公告编号:2020-017

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而无法对伊悦尼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
我们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伊悦尼公司 2019 年12 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 2019 年度
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四、董事会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认为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的审计报告
主要因为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13,022,346.16 元,较 2018 年度下降 37.45%,
2018 年度营业收入 20,818,328.04 元,较 2017 年度下降 22.59%,两年收入持
续下降;2019 年和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29,982.34 元和-7,833,269.52 元。面对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和经营环境,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环保新能源汽车的扶持力度加大,公司将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对产品技能的不断改良,增加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新产品研发投入,确保产品转型进入主机市场的顺利完成,尽快实现营业收入。

公司将根据市场行情,扩大自身规模和产品技术水平,努力开发优质客户实现销售收入稳定增长。开发一批现款新客户,确保公司货款的及时回笼,同时加大对以前客户货款的催收力度。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审计意见,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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