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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01 19:23:37 股吧网页版
安澳智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0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兴业证券作为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中获知安澳智能涉及南京仲裁具体事宜,内容如下:
(1)根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南京仲裁委员会参加
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 0206 号】,申请人江苏宝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宝迪”或“申请人”)就与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澳智能”)发生的争议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南京仲裁委员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发送至安澳智能。

(2)根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出具的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
书【(2018)宁裁字第 206 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江苏宝迪与被申请人安澳智能一案,申请人根据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关于争议解决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受理此案。”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确认申请人拥有对位于江宁区临麒路 39号内 2#厂房的 10364.71 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决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 111907 元不予退还。”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安澳智能涉及上述仲裁事项,在知悉或理应知悉上述诉讼事项时未告知主办券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存在对公司声誉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继续履行对安澳智能的持续督导义务,并督导安澳智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做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 0206 号】
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8)宁裁字第 206 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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