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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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8
当事人:
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澳智能), 住
所地: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39 号。
姜加标,男, 1970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谈群,男, 1969 年 2 月出生, 现任公司董事长;
曹山岳, 女, 1986 年 4 月出生, 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安澳智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信息披露违规
2018 年 3 月 23 日,沈海虹与挂牌公司安澳智能因《借款
(抵押)协议》纠纷,沈海虹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安澳智能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收到应诉通知,诉讼金额合计
1426.25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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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2%。安澳智能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对上述诉讼及进展情况
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重大仲裁信息披露违规
2011 年 9 月 15 日,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名
称变更为江苏宝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宝迪”)
与挂牌公司安澳智能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江苏宝迪向安
澳智能提供合作建房资金人民币 1200 万元,房屋建成后,其中
一部分房产归江苏宝迪所有。 2018 年 10 月 18 日,江苏宝迪以
安澳智能未能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为由,向南通仲裁委员会
提交仲裁申请,并于同日达成仲裁协议书,主办券商根据仲裁
受理费用测算仲裁涉及金额约 1268.43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5.61%; 2020 年 8 月 14 日,江苏宝
迪以安澳智能未履行仲裁协议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澳智能至今未对上述仲裁相
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安澳智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姜加标、现任董事长谈群、 现任董事会秘书曹山
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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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处理标准(一)》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安澳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姜加标、谈群、曹山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安澳智能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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