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公告编号:2020-011
证券代码:833963 证券简称:安澳智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民事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调解书的日期:2018 年 6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3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海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洪灵、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加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谈群、公司股东
公告编号:2020-011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 23 日,沈海虹与安澳智能系统(南京)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二),约定沈海虹向
公司提供 1,200 万元借款,借款期限 2 年,年利率为 10.00%。随后,
沈海虹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向公司支付了 1,200 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沈海虹诉至法院。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226.25万元,合计1426.25万元;
2、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1,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给付之日);
3、沈海虹就上述债权对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麟路 39 号 2 幢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调解结案,不适用。
(六) 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和被告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确认欠沈海虹借款本金 1,200 万元,该款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公司同时向沈海虹支付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的
公告编号:2020-011
利息,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10 万元;
2、公司确认欠沈海虹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 230 万元,
该款分两期付清,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00 万元,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余款 130 万元;
3、公司同意向沈海虹支付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的利息 60
万元,该款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
4、如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沈海虹有权就全部未付本金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如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沈海虹有权就以上债权对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麟路 39 号 2 幢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112,389 元,减半收取 56,195 元,由公
司承担,该款已由沈海虹垫付,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5 日支付给沈海
虹;
7、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公司与沈海虹无其他争议。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与沈海虹协商,并拟通过以资产抵债的方式偿还公司对沈海虹负有的前述债务。
公告编号:2020-011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与沈海虹协商采用资产抵债等方式偿还公司对沈海虹负有的债务,同时,公司亦将采取其他相应措施避免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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