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8
公告编号:2022-014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常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应诉通知书未提供、应诉通知书未提供(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戴必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1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秦汉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 20 日,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韩锦化学”、“原告”)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被告”)及第三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以下简称“电科院”、“第三人”)就原告年产2 万吨水合肼项目盐水处置装置总包工程签订了《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及附件一《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故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2021 年 11 月 24 日,内蒙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书。
2022 年 6 月 1 日原告以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技术服务为
由,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水合肼处理装置修复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5,602,61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停工损失共计人民币 49,050,924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 1、2 项损失与被告一共同向
公告编号:2022-014
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该起诉讼已受理尚未作出判决,后续,公司将妥善处理相关诉讼,避免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该起诉讼已受理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4、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5、 备查文件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举证通知书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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