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26
公告编号:2022-015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炳森、项薏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戴必柱
公告编号:2022-015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秦汉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 20 日,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韩锦化学”、“原告”)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被告”)及第三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以下简称“电科院”、“第三人”)就原告年产 2 万吨水合肼项目盐水处置装置总包工程签订了《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及附件一《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 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故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书。
2022 年 7 月 20 日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由,故向内蒙
公告编号:2022-015
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
2、请求改判驳回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请求改判支持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4、本案一、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由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该起诉讼已受理尚未作出判决,后续,公司将妥善处理相关诉讼,避免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该起诉讼已受理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估计
公告编号:2022-015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应诉通知书
(二)民事再审通知书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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