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3
公告编号:2023-003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一
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述人)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述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2)内民申 3241 号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3-003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必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汉军(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9 月 20 日,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韩锦化学”、“原告”)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被告”)及第三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以下简称“电科院”、“第三人”)就原告年产 2 万吨水合肼项目盐水处置装置总包工程签订了《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及附件一《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 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故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
公告编号:2023-003
出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2021 年 11 月 24 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
书。2022 年 7 月 20 日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由,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
2、请求改判驳回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请求改判支持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4、本案一、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由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不适用
(二)再审情况
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今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2 月 15 日作
出的(2022)内民申 32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的再审申请。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法院裁定,驳回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的再审申请,本诉中所涉及的收益将增加公司利润及现金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中所涉及的收益增加公司利润及现金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的进展并履行相关信披义务。
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