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2
公告编号:2023-004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2 月 20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原告内蒙古
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公告编号:2023-004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黎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必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汉军(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9 月 20 日,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韩锦化学”、“原告”)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被告”)及第三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以下简称“电科院”、“第三人”)就原告年产 2 万吨水合肼项目盐水处置装置总包工程签订了《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及附件一《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故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20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2021 年 11 月 24 日,内蒙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书。
2022 年 6 月 1 日原告以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技术服务为由,
公告编号:2023-004
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水合肼处理装置修复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5,602,61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停工损失共计人民币 49,050,924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 1、2 项损失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如适用)
不适用
(二)调解情况(如适用)
不适用
(三)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公司 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 20 日作出的(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预缴,退回原告。
公告编号:2023-004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法院裁定,驳回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的起诉,本诉中所涉及的收益将增加公司利润及现金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中所涉及的收益增加公司利润及现金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的进展并履行相关信披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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