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结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13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3)内 29 执恢 18 号,通知书内容如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由内蒙古韩锦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前一次性向无锡博伊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电子承兑的方式偿还债务 320 万元后,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放弃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之间再无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内蒙
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按照上述意见如期
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
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说明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至此,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黎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必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汉军(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9 月 20 日,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韩锦化学”、“原告”)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被告”)及第三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以下简称“电科院”、“第三人”)年产 2 万吨水合肼项目盐水处置装置总包工程签订了《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及附件一《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由于双方对合
同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故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内 29 民初 39 民事判决书,2021 年 11 月 24 日,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民事判决书。2022 年 6月 1 日原告以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技术服务为由,向阿拉善左
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2 月 20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人民法院对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2)内 2921民初 1311 号之四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原告内
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预缴,退回原告。2023 年 2 月 23 日,
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书,提出上诉。2023 年 4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3)内 29 民终 1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7 月 28 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 2921 民
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由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不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提出上诉。2023 年 10 月 16 日,阿拉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内 29 民终 44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无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2023 年 12 月 13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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