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833998 证券简称:久银控股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配机制,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当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依法分配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釆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四)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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