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39 号
关于对昆山科磊沃贸易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昆山科磊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科磊沃),昆山艾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机器人)股东。
经查明,昆山科磊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3 月 14 日,昆山科磊沃通过竞价交易减持昆机器人
1,000,000 股,持股比例由 16.63 %变为 11.91%,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78.85%变为 74.14%,达到挂牌公司已经发行股
份的 75%时未暂停交易,后于 3 月 15 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 月 15 日,在前述交易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 2 日内,昆山科磊
沃通过竞价交易继续减持昆机器人 1,000,000 股,持股比例由11.91 %变为 7.20%,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74.14%变为69.42%,达到挂牌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70%时未暂停交易,后于 3 月 18 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昆山科磊沃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山科磊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规范交易行为。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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