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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19:53:53 股吧网页版
特瑞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5-004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投资事情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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