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关于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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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4)闽信实律书第 0186 号
致: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宇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光辉律师和邱欣宜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欣宇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简称“本意见书”)。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审查了欣宇科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并据此出具本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意见书,基于以下声明的前提和假设:
1. 欣宇科技应当对其向本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欣宇科技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数量是否一致。
3.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欣宇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作出决议召集。欣宇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并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20,该会议通知公告与 2024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会议通知公告下合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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