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 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3, 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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