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
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的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对于上述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
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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